(2013)崇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尤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尤某。被告张某。原告尤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爱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尤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某诉称:其与张某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双方个性及生活习惯差距较大,且张某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其和女儿不关心。2003年张某怀疑其与其他男人有染而动手对其进行殴打,2013年9月张某再次对其进行殴打。其无法忍受张某的打骂,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其与尤某系邻居,经人介绍恋爱。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因尤某调动工作后兴趣爱好发生很大变化,2002年底,尤某与他人交往不正常,醉酒晚归,其动手殴打了她。2013年9月13日因尤某说谎双方发生打吵。其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尤某与张某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87年12月12日生女儿张心怡。婚后双方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9月13日双方再次为琐事发生打吵。同年9月23日,尤某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婚姻关系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尤某、张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尤某、张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尤某要求与张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尤某与张某离婚。诉讼费120元由尤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爱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耕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