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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王丽与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王荷法,陈志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新行初字第20号原告王丽。委托代理人孟柳斐。被告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旺成。第三人王荷法。第三人陈志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第三人王荷法、陈志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丽负担。审 判 长  张兆刚审 判 员  张 茹人民陪审员  丁玲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