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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方志龙与吴小军、倪雪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龙,吴小军,倪雪莲,俞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30号原告:方志龙。委托代理人:蔡炜。被告:吴小军。被告:倪雪莲。被告:俞云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龙诉被告吴小军、倪雪莲、俞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6元,减半收取2248元,由原告方志龙负担。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姁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