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田信用社与袁永斌、袁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448号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田信用社与被告袁永斌、袁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田信用社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永斌、袁永江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田信用社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袁永斌尚欠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田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袁永江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475元,执行费6012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44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