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商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邹兆民、沈如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邹兆民,沈如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商初字第1274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长建。委托代理人:邹杰。被告:邹兆民。被告:沈如妹。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邹兆民、沈如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圣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