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川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陈某甲,女,1940年9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钞磊,系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某乙,男,汉族。被告陈某丙,男,汉族。被告陈某丁,女,汉族。被告陈某戊,女,汉族。被告陈某己,女,汉族。1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五被告均明确表示放弃对诉争的三间老房屋的继承权,同意该三间房屋归原告陈某甲所有,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海审 判 员 毛 军人民陪审员 袁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