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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吴莲娇与覃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莲娇,覃利,徐秀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22号原告吴莲娇。委托代理人高志斌,江西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利。委托代理人邵清海,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秀琴,曾用名徐静。委托代理人李华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庭审中当庭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莲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颖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冰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