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吴莲娇与覃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莲娇,覃利,徐秀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22号原告吴莲娇。委托代理人高志斌,江西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利。委托代理人邵清海,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秀琴,曾用名徐静。委托代理人李华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庭审中当庭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莲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颖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冰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