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民初字第4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安铁军与王占生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铁军,王占生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初字第4636号原告安铁军,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干部,现住榆树市。被告王占生,男,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铁军诉被告王占生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开庭审理,庭后,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将转让款本金及利息43.6万元履行完毕。原告安铁军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铁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德军人民陪审员 于洪玲人民陪审员 孙 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纯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