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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民初字第4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安铁军与王占生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铁军,王占生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初字第4636号原告安铁军,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干部,现住榆树市。被告王占生,男,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铁军诉被告王占生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开庭审理,庭后,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将转让款本金及利息43.6万元履行完毕。原告安铁军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铁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德军人民陪审员  于洪玲人民陪审员  孙 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纯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