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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保字第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跃增与被申请人赵瑞、张秋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跃增,赵瑞,张秋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10241号申请人:罗跃增,男,汉族。被申请人:赵瑞,男,汉族。被申请人:张秋芝。申请人罗跃增因与被申请人赵瑞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张秋芝所有的(少林牌)豫K593**号中型封闭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及车辆受损,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赔偿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瑞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张秋芝所有的(少林牌)豫K593**号中型封闭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瑞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张秋芝所有的(少林牌)豫K593**号中型封闭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如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