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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高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邓武平、周德兰与周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武平,周德兰,周小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威高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邓武平,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原告:周德兰,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原告邓武平之妻。委托代理人:张晓燕,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靖,系二原告之子。被告:周小峰,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原告邓武平、周德兰与被告周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颖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武平、周德兰之委托代理人张晓燕、邓靖,被告周小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武平、周德兰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长期受被告雇佣从事劳务,截止2013年1月,被告共欠付二原告劳务费合计115500元,承诺于2013年7月底前付清,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为证。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劳务费115500元。被告周小峰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暂无能力偿还。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小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邓武平、周德兰2013年1月前劳务费人民币115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颖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殿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