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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昌执字第008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晓凯、崔铭2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马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849-2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负责人:王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崔某。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某、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崔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崔某向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9120.69元;支付截止到2012年3月21日的贷款利息6558元;以及2012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银行逾期贷款利息3639.20元(以45678.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2年3月22日起算至2013年6月26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34.16元(以39120.69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二倍,从2013年6月27日算至2013年7月22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942元、邮寄费80元、执行费611元,但被执行人马某、崔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23街坊104门8号的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23街坊104门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青2007006101;建筑面积:49.68平方米)。被执行人马某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于2007年7月31日在武汉市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武房青他字第2007002617号),抵押权人(房屋他项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凭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23街坊104门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青2007006101;建筑面积:49.68平方米;房屋他项权证号:武房青他字第2007002617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万昕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