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初字第3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李真军与范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真军,范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初字第3869号原告李真军,性别:××,××年××月××日生,××族。被告范小军,性别:××。原告李真军诉被告范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缪凌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真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真军诉称:2011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于2011年8月26日归还,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范小军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于2011年8月26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据等证据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小军返还原告李真军借款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缪凌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