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孙宏莲与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莲,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孙宏莲被执行人文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宏莲与被执行人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文杰向申请执行人孙宏莲支付赔偿款34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文杰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孙宏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文杰已按调解书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