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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安与被告吴杰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安,吴杰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李华安,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吴杰彬,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安与被告吴杰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安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还清所欠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