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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执恢字第19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淑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芬,刘世君,刘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芝执恢字第1980-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芬。被执行人刘世君。被执行人刘广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的(2011)芝民社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世君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小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