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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庄旭平与汪献兴买卖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旭平,汪献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401号原告庄旭平。被告汪献兴。原告庄旭平与被告汪献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旭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代理审判员  梁明明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