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杨龙仙与曹红卫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仙,曹红卫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995号原告:杨龙仙。委托代理人:丁士聚。被告:曹红卫。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龙仙诉被告曹红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启龙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龙仙诉称,被告曹红卫在绍兴县柯岩街道路南工业区内开设热熔厂(未办理任何工商登记)。2013年3月10日,原告杨龙仙在被告曹红卫所开设的该厂工作时,不慎双手被机器滚筒压伤,当即被送往绍兴县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双上肢热压伤,双手骨折。该事故经绍兴县柯岩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3年3月30日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除曹红卫已支付7000元医疗费外,曹红卫再一次性赔偿给原告杨龙仙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劳动工资等共计45600元,原告杨龙仙另有损失均自负,协议并约定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为于2013年4月1日在柯岩街道人民调解室用现金一次性支付。协议签订后被告曹红卫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曹红卫履行调解协议,支付赔偿金4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称的事实,本案系因非法用工引起的赔偿纠纷,性质上应为劳动争议纠纷,而非合同纠纷。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龙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原告可在本裁定生效后申请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