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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3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马×诉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443号原告马×,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初婚。被告赵×,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初婚。原告马×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马×与被告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2008年8月相识,于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3年8月份后因我出轨和被告产生矛盾,现在已经和第三者分手。但因为这件事被告对我失去信任,现我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我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未生子女情况属实。在今年9月1号由于发现原告出轨我们发生争吵,此前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我认为原告是一时冲动,我不想因为原告一时的错误将我们多年的感情抹掉。我愿意给原告改正的机会,重新接纳原告。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在今年8月份原告出轨,9月1日被告发现此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表示已与第三者断绝了联系,被告亦表示愿意接纳原告。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信任,遇有矛盾协商解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虽今年8月份原告有出轨行为,但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基础较好,愿意重新接纳对方,原告亦表示其已与第三者断绝了关系,本院认为双方还有缓和关系、修补感情的可能。另外,原告称被告对自己不信任,本院认为,原告出轨在先,被告需要一定的时间重新建立起对原告的信任,现被告也表示愿意给原告机会,原告也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综上,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马×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元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