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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九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九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东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环四巷6号。法定代表人王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红梅,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九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陈豫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旭,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九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九升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九升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张春燕代理审判员  陈丽琴人民陪审员  李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