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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442-1、4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香梅、陈爱云与祝志强、黄国民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442-1、443-1号申请执行人李香梅。申请执行人陈爱云。被执行人祝志强。被执行人黄国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641-16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祝志强下达了(2013)长执字第442号、443号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祝志强名下的存款6000元整(人民币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