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宋强与叶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叶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257号原告宋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志强。被告叶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强诉被告叶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强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强撤回对被告叶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强负担。审判员 陈宝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