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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宋强与叶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叶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257号原告宋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志强。被告叶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强诉被告叶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强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强撤回对被告叶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强负担。审判员  陈宝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