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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8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合肥大群包装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大群包装有限公司,合肥振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朱圣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823-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金沪路1号。机构代码79980527-1。法定代表人林达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振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岗集镇新元村交通组6号。机构代码59705929-0。法定代表人朱海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圣保,合肥振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振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朱圣保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振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朱圣保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圣保在银行的存款30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