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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张雷与杨闻君、上海深寒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杨闻君,上海深寒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479号原告张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计春艳,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宏剑,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闻君,男,汉族。被告上海深寒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美娟,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小敏,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婧,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雷与被告杨闻君、被告上海深寒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雷及其委托代理人计春艳、被告深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小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闻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雷诉称:原告与被告杨闻君原系生意伙伴;2009年至2010年期间,杨闻君多次向原告购买玻璃;2011年8、9月,杨闻君确认欠原告玻璃货款31,3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与被告深寒公司共同出具欠条,两被告承诺于2011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欠款,但此后两被告却未还款;2012年,杨闻君又出具借条,承诺于2012年9月30日之前归还该笔钱款,然至今仍未还款。原告认为,杨闻君系深寒公司股东,其在与原告交易时称深寒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美娟系其母亲,亦出示了其名片,且欠条落款处盖有公司公章,故原告有理由相信杨闻君向原告购买玻璃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属公司行为;杨闻君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其自愿加入该笔债务,应与深寒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31,300元。被告杨闻君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深寒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亦不存在欠款纠纷;深寒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美娟与杨闻君系母子关系,但杨闻君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对外出具欠条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杨闻君出具的借条,将原先的玻璃欠款性质转化为个人借款性质,故不应由深寒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杨闻君出具欠条,内载:“今杨闻君欠张雷玻璃款叁万壹仟叁佰元正(31300.00),於2011.11.30前支付。”该欠条落款处由杨闻君签名,并盖有深寒公司公章。2012年,杨闻君出具《借条》一份,内载:“今杨闻君向张雷借款叁万壹仟叁佰元正(¥31300.00),于2012.9.30归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借条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被告杨闻君曾就玻璃货款进行过结算,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现杨闻君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杨闻君支付欠款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深寒公司的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杨闻君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落款处盖有深寒公司公章,应视为深寒公司对于杨闻君与原告之间结算欠款一事予以确认,属于债务加入行为,故深寒公司应与杨闻君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杨闻君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其对于还款履行期限的重新承诺,深寒公司并不能因此而免除所负还款责任。至于深寒公司主张杨闻君系私自使用公司公章的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诉讼中,杨闻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闻君、被告上海深寒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雷欠款31,3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50元,由被告杨闻君、被告上海深寒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秉璋代理审判员  何 刚人民陪审员  郑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杰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