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一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101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