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王宝英、晋江市振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宝英,晋江市振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隆来福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陈建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申字第3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宝英,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原��原告)晋江市振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中国鞋都B栋77号,组织机构代码:73186451-5。法定代表人林秀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福建省泉州市隆来福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振兴路兴利商业楼9楼,组织机构代码:76405702-3。法定代表人王宝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陈建设,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晋江市振成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隆来福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王宝英、陈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狮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9月18日,王宝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王宝英以其愿意与被申请人晋江市振成贸易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王宝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宝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林健民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翊晶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