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葛赛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葛赛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南京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北大街83号407室。法定代表人陈秀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相静静,女,南京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费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赛华,女,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葛赛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赛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赛华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京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徐传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