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中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临湘市忠防镇新建居委会新建组与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中行初字第43号原告临湘市忠防镇新建居委会新建组诉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为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依法公正处理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吴建新审判员  李明霞审判员  陈 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