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行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万荣、杨岭芳等与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荣,杨岭芳,李强,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利行初字第0021号原告李万荣,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杨岭芳,女,汉族,1957年9月7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李强,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任战敏,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车照启,县长。委托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岭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万荣、杨岭芳、李强不服被告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称蒙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5月24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万荣、杨岭芳、李强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战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成群、贾建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1月28日,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蒙政秘(2013)1号《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南新区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一、征收范围:…(七)经十七路(鲲鹏路至乐土路段)道路中心线东侧35米、西侧95米:…(十二)鲲鹏路南、经十七路东、三阳路北、望月路西;…二、该项目的征收工作由蒙城县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城关镇人民政府、乐土镇人民政府和庄周办事处共同负责实施,组织对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征收补偿。三、本决定下达后,有关土地、房产部门不得再受理该项目实施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产权登记。四、被征收范围内的当事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前行政诉讼。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第一组证据(事实):1、关于确认城关镇富园等九个社区居委会辖区土地权属的决定(蒙政秘(2006)53号);证明目的:《征收决定》征收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蒙城县发改投资(2012)88号文件;3、蒙城县发改投资(2012)89号文件;4、蒙城住建委关于西长沟东、望月路西、鲲鹏路南、三阳路北范围内用地性质的说明;5、《会议纪要》第15号城南新区西片区建设常务指挥部会议纪要;证明目的: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主要是建安置小区及道路绿化等工程。6、蒙城县发改办字(2012)71号文件、蒙城县十二五规划纲要;7、蒙城县国土局关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蒙城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8、亳政秘(2008)9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批复、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图、蒙城县住建委关于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说明;证明目的:征收决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总体规划和十二五发展规划。9、社会风险评估及防范预案证明目的: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10、蒙城县财政局足额的资金补偿证明、徽商银行足额的资金存放证明;证明目的:已存入银行足额的补偿资金。《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证明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实施。被征收人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调查登记表;13、调查结果公布表;证明目的:进行了入户调查并公示。委托评估书;15、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书;证明目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依法进行评估。房地产权证;证明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系住房。17、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南新区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南新区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证明目的: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依法进行了公告。18、公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照片3张。证明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了公示。上述证据证明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决策民主,补偿结果公开、公正。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用途是建安置小区及道路绿化等。第二组证据(程序):1、《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公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证明目的:拟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告。3、论证会议记录;4、座谈会议记录;5、征求意见证明、明白纸、公示;证明目的:为征收房屋和安置补偿进行了论证和座谈,并逐户发放明白纸,充分进行了宣传和征求意见,随后进行公示。6、委托书、社会风险评估及防范预案、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社会风险评估及防范预案的记录;证明目的: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7、修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8、《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证明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实施。9、选定评估机构座谈会会议记录、公示、委托评估书;证明目的:经座谈商定投票选定评估机构,并进行公示。10、送达回执4份;证明目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价值依法进行评估并送达。11、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南新区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南新区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南新区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证明目的: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蒙编(2012)11号文件。上述证据证明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征收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收回土地主要用于安置小区、道路等公共设施建设;程序合法。此外,被告还向本院举出《蒙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蒙政办(2012)101号;《蒙城县城南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蒙政办(2012)102号;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条款,以及《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此证明其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征收决定合法。原告李万荣、杨岭芳、李强诉称,2013年2月20日三原告从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获悉被告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了蒙政秘(2013)1号《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南新区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因三原告所有的房屋均位于征收范围之内而面临拆迁。三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进行商业开发,也不符合蒙城县的整体规划。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没有征求三原告的意见,更没有召开听证会。原告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亳复字(20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蒙政秘(2013)1号《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南新区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被告作出的蒙政秘(2013)1号《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南新区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李万荣、杨岭芳、李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2、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3、原告李万荣、杨岭芳、李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各一份;4、原告李万荣的房地权蒙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证明原告李万荣、杨岭芳、李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李万荣且拥有房地产权证。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辩称,蒙城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城南新区西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主要用途是修建7条道路及附属工程,完全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蒙城县西片区城市规划和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也明确载明此区域是用于道路和安置小区等公共利益需要。目前道路已在修建中,安置小区也在进行前期工作。而三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进行商业开发,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完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而被告对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2年9月11日进行了公告,同年9月17日进行了论证,9月25日在被征收所在的望月社区组织群众组织了群众代表进行了座谈,充分征求了群众代表的意见,又逐家逐户发放了《明白纸》。后对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了公示,多次组织群众代表座谈,充分征求了公众意见。该次征收补偿不是必须召开听证会。故被告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予以维持。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原告认为其所使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县级政府没有权利征收大面积的集体土地;被告提供的文件、纲要、规划等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认为其征收土地符合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被告社会风险评估的主体不对,没有充分考虑社会风险,没有征求原告的意见,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所以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被告对原告的质疑予以辩驳,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完全是为了城市建设,符合发展的总体规划。被告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征收的,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均具备行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8日,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确认城关镇富园等九个社区居委会辖区土地权属的决定(蒙政秘(2006)53号),2008年11月17日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批复,2012年7月,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蒙城县城南新区西片区一期道排工程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投资(2012)88号)及《关于蒙城县城南新区西片区四、五小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投资(2012)89号),2012年9月17日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召开论证会,并分别召开座谈会。2012年9月21日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公开征求[蒙城县城南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在此期间,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公布了《蒙城县城南新区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明白纸》。2012年10月29,蒙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作出“公示”,《蒙城县城南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公告并多次进行了论证和座谈,又逐户发放了《明白纸》,广泛进行了宣传,充分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同时,蒙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作出《西片区开发城关镇区域土地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防范预案》,根据分析得出结论,此次对该区域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较小,可以实施。2012年10月31日,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蒙政办(2012)101号)和《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城南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蒙政办(2012)102号).2012年11月14日,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西长沟东、望月路西、鲲鹏路南、三阳路北范围内用地性质的说明》和《关于城南新区西片区拟征收范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说明》、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城南新区建设符合十二五规划的说明》(发改办字(2012)71号)、蒙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蒙城城南新区西片区土地利用规划说明》,证明了征收范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十二五规划和专项规划。2012年11月22日,蒙城县财政局出具《蒙城县城南新区西片区和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和徽商银行蒙城支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均证明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已在银行存入足额的补偿资金。之后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原告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公布于众。2013年1月28日,蒙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安徽金桥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评估。2013年1月28日,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蒙政秘(2013)1号《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南新区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同日,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蒙政办(2013)1号《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南新区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另查明,原告李万荣的房地权蒙字第××号房地产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六)项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快城市建设,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将原告辖区内的土地权属确立为国有土地。被告作出的土地权属决定,是有效的决定。亳政秘(2008)9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批复》、《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图》、《蒙城县住建委关于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说明》、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蒙城县城南新区西片区一期道排工程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投资(2012)88号)及《关于蒙城县城南新区西片区四、五小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投资(2012)89号)等证据,均证实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修建7条道路及附属工程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还用于建设安置小区,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该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符合蒙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也符合蒙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对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将方案予以公布以征求意见,在征收决定前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而且补偿费用也已到账,作出征收决定后进行了公告等程序事项。因此,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南新区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李万荣、杨岭芳、李强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进行商业开发,也不符合蒙城县的整体规划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万荣、杨岭芳、李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万荣、杨岭芳、李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文利审判员 张冬梅审判员 李 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凤娇本案蒙城县人民政府根据关于确认城关镇富园等九个社区居委会辖区土地权属的决定(蒙政秘(2006)53号),亳政秘(2008)9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批复、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图、蒙城县住建委关于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说明,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蒙城县城南新区西片区一期道排工程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投资(2012)88号)及《关于蒙城县城南新区西片区四、五小区工程项目建设书的批复》(发改投资(2012)89号)的等规定,对本案争议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后修建7条道路及附属工程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还用于建设安置小区。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该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符合蒙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也符合蒙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蒙城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对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将方案予以公布以征求意见,在征收决定前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也已到账,作出征收决定后进行了公告等程序事项。因此,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李万荣、杨岭芳、李强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进行商业开发,也不符合蒙城县的整体规划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万荣、杨岭芳、李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万荣、杨岭芳、李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周文利审判员张冬梅审判员李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凤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