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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长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海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延长刑初字第00029号公诉机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文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褚某某、徐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徐某乙、张某甲、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2日4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大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205线149Km+730m处(延长县张义夫子村),因对前方行人动态观察不够,致该车与行人徐某丁相撞,造成徐某丁经延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驾驶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徐某丁无责任。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黑某某、徐某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查表、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书证及照片,被告人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有多次供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当庭承认自己已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凌晨4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大江牌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205线149Km+730m处(延长县张义夫子村)时,因对前方行人动态观察不够,致使该车与由西向东行走的行人徐某丁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徐某丁送往延长县人民医院救治并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害人徐某丁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延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徐某丁无责任。2013年10月24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黑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黑某某共同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褚某某、徐某某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含已付2万元),赔偿款当庭兑现。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明的内容为,2013年6月12日凌晨4时18分,110指挥中心接到张某某报案称,在张义夫子附近,其三轮车将一行人撞伤,次日延长县公安局对涉嫌交通肇事的张某某一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的内容为,勘查时间:2013年6月12日4时45分-5时30分,勘查人:XX飞、刘向阳、张先。现场位于省205线149km+73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延长县县城方向,西往杨家沟方向,道路宽阔,夜间视线较差。以无号牌三轮与人体接触时的三轮大灯损坏散落物起点为接触点,有效路面全宽9.45m,南北两侧路肩分别为0.3m。接触点距公路南侧边沿2.75m。接触前三轮无任何刹车印,接触后三轮向东前行10m后左后轮开始留有4.7m刹车印,印起点、终点分别距公路南侧边沿1.6m、1.33m,后该三轮头东尾西停于公路南侧。前轮、右后轮分别距公路南侧边沿0.7m、0.2m。附:现场草图及现场照片。3、车辆痕迹检查表证明的内容为,陕JF24**号正三轮摩托车前大灯破损、前大灯外壳破损、车头喇叭破损、左后视镜底座断裂。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的内容为,长公交认字(2013)第118号驾驶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第22条1款、第38条、第51条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徐某丁无责任。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的内容为,2013年6月12日4时10分左右,他驾驶正三轮从黑家堡准备到延长进菜,当行驶至张义夫子时,刚过监控灯太亮,三轮灯光也不太好,没有看见那人,当看见时他赶紧连拐再刹车就把那人撞了。当时三轮挂的5档,35码左右,他当时在公路右边走,对方由西向东在白线以北行走,他的正三轮前部和行者背面接触,对方被撞到在公路的最右边。他有C4驾驶证,三轮是10天前买黑某某的,没有协议,2000元他已经给了。6、证人黑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他的红色号牌陕JF24**大江150正三轮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牌子也给了张某某,他们是亲戚就没有写协议。他的三轮车上过户了,审验到2012年11月30日,他骑着感觉好的了,三轮车保险已经过期了,因为是烂三轮,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7、证人徐某丙证言证明的内容为,她是被害人徐某丁的姐姐,她家中人口有父亲徐某某87岁,母亲褚某某80岁,家庭妇女,二人系城镇户口。大哥徐波55岁,工人,二哥徐某乙51岁,工人,弟弟徐某丁,工人。她弟弟徐某丁有个儿子徐某某,14岁,城镇户口,在西安上初二。她最后一次与他弟弟电话联系是在2013年5月底。8、延长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的内容为,徐某丁,男,45岁,2013年6月12日13时25分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积极抢救30分钟无效后于2013年6月12日13时55分宣布死亡。9、领条证明的内容为,徐某乙于2013年6月13日领回徐某丁的尸体。10、张某某的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的内容为,张某某准驾车型为C4,驾驶证有效日期2010年10月27日,有效期限6年。陕JF24**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的内容为,陕JF24**所有人系黑某某,车辆类别正三轮载货摩托车。11、离婚登记申请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审查处理结果证明的内容为,徐某丁与张亚玲于2000年8月3日协议离婚。12、酒精含量测试表证明的内容为,2013年6月12日张某某酒精含量测试为0mg/100ml。13、道路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证明,现场遗留徐某丁随身携带物品的情况。14、座谈笔录证明的内容为,2013年6月13日14时40分至15时20分在延长县交警队事故处理中队办公室,郭宏文、李林鹏和死者家属进行座谈,死者家属不要求作尸检,埋葬事宜和家人商量后再处理。附申请书。1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的内容为,2013年6月12日县交警队依法扣留了张某某的驾驶证、肇事的三轮行驶证、肇事三轮现扣于延长县泽隆修理厂。16、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通知书证明的内容为,延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知张某某为受伤人徐某丁支付5万元。17、押款说明证明的内容为,2013年6月13日,张某某向交警队事故中队押款贰万元整,死者家属徐某丙、徐某乙于2013年6月20日借款贰万元整,剩余零元整。18、涉案移交清单证明的内容为,2013年6月24日张某某驾驶证及肇事车辆行驶证正本移交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19、调解协议、谅解书证明的内容为,2013年10月2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某乙、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黑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黑某某共同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褚某某、徐某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含已付2万元),并当庭兑现。被告人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夜间行驶、车速过快,对前方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措施不当造成行人徐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海浪审 判 员  白兴蔚人民陪审员  刘海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