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蔺会民与张建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蔺会民,张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蔺会民,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村民。被申请人张建飞,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蔺会民与被告张建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蔺会民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建飞所有的浙CH5V**号丰田小轿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蔺会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建飞所有的浙CH5V**号丰田小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娥审判员 姚新莹审判员 佟均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