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执审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金勇、朱碧双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金勇,朱碧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仙执审字第399号申请人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仙游县计划生育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蔡爱兰,局长。被执行人朱金勇(又名朱伟锦),男,住仙游县。被执行人朱碧双,女,住仙游县。申请人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于2013年5月22日以被执行人朱金勇、朱碧双多生育一孩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仙计生征决字(2013)第1003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5372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仙计生征决字(2013)第1003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5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仙计生征决字(2013)第1003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朱金勇、朱碧双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5372元。三、被执行人朱金勇、朱碧双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丽仙审判员 王秀勇审判员 林向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瑜娴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