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尹夕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夕江,刘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023号申请执行人:尹夕江,男,1968年11��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刘传宏,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传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5日之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传宏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被执行人刘传宏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传宏所有的位于,限被执行人自本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该房产。二、刘传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刘传宏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刘传宏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刘传宏不得转移被查��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