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卫国与邱效福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国,邱效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496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国。被执行人邱效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13年7月29日对查封的邱效福位于青州市衡王府路改造提升建设工程房产一套及车库一个进行了价值认定,认定价格为556295.00元,并责令被执行人邱效福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少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邱效福位于青州市衡王府路改造提升建设工程王府片区房产一处及车库一个(详见青证估字(2013)第0905号价格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继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