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终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治洪与王鹏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治洪,王鹏,刘增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治洪。委托代理人张世军,系张治洪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鹏。原审第三人刘增林。上诉人张治洪因与被上诉人王鹏及原审第三人刘增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治洪于2013年10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治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治洪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张治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