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法民初字第02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县安心四海肉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县安兴四海肉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2545号原告重庆市潼南县安兴四海肉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安兴乡街村,组织机构代码证20369960-8。法定代表人赖远同(已亡),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天福,该公司经理,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彦华,重庆市潼南县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5061541-6。负责人颜克云,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奎,该行经理,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兰京城,该行员工,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潼南县安兴四海肉类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潼南县安兴四海肉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良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