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8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065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胶州市。被告:庄某某,男,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方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