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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徐文智与洪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智,洪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793号原告:徐文智。被告:洪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智与被告洪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智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文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凌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应青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