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徐文智与洪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智,洪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793号原告:徐文智。被告:洪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智与被告洪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智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文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凌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应青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