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信刑执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邓建军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建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信刑执字第1737号罪犯邓建军,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以(2011)南宛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邓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止,宣判后,2012年1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邓建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2005年至2011年2月该犯在担任河南石油勘探局机动处处长、副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15000元。罪犯邓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建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继红审 判 员  韩 洋人民陪审员  万 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