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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兰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诸葛小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兰刑初字第4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诸葛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许晓峰。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2013)金兰检刑诉字第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诸葛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诸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诸葛某某窜至浙江省兰溪市永昌街道毛沿口村,谎称其是永昌街道毛沿口村倪阿奇的表妹王丽萍,与被害人叶某甲进行搭讪。被告人诸葛某某虚构其丈夫因车祸去世而取得六、七十万赔偿款,想要再找个丈夫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叶某乙的信任。后被告人诸葛某某虚构其与被害人叶某甲结婚需其母亲同意,以拜访其母亲需要见面礼为由,从被害人叶某甲处骗走现金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全部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抓获经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诸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诸葛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出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诸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判处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肖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