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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欧光胜诉被告陈锦强、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光胜,陈锦强,肖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欧光胜,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陈锦强,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个体户。被告肖燕,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原告欧光胜诉被告陈锦强、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2年5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率4%,被告陈锦强出具了借条,现被告拒绝偿还借款,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法查找被告陈锦强和肖燕。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陈锦强,原告所举证据无法查实,二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无法核实,应当有被告陈锦强、肖燕的明确住址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欧光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安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