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欧光胜诉被告陈锦强、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光胜,陈锦强,肖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欧光胜,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陈锦强,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个体户。被告肖燕,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原告欧光胜诉被告陈锦强、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2年5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率4%,被告陈锦强出具了借条,现被告拒绝偿还借款,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法查找被告陈锦强和肖燕。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陈锦强,原告所举证据无法查实,二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无法核实,应当有被告陈锦强、肖燕的明确住址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欧光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安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