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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单妙仙、陈方鸿等与周文希、吴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妙仙,陈方鸿,陈巧英,陈巧芳,周文希,吴少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141号原告:单妙仙,原告:陈方鸿,原告:陈巧英,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巧芳,原告:陈巧芳,被告:周文希,被告:吴少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妙仙、陈方鸿、陈巧英、陈巧芳与被告周文希、吴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妙仙、陈方鸿、陈巧英、陈巧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妙仙、陈方鸿、陈巧英、陈巧芳负担。审 判 员 叶冬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天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