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永法非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州市丰一广告创意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永法非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江永县潇铺镇城东路309号。法定代表人魏国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永州市丰一广告创意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潇湘东路55-7号。法定代表人唐荣军。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江永县工商局)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江永县工商局对永州市丰一广告创意公司(以下简称丰一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江永工商案处字(2013)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江永县工商局作出的江永工商案处字(2013)3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江永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于2013年3月18日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中国**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市江永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永县**公司)在江永县五一大桥头发布的单立柱广告未在江永县工商局进行登记。经江永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查明,2012年12月江永县**公司经理李**与被执行人丰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荣军口头协商广告发布事宜,之后丰一公司在江永县五一大桥旁立柱为江永县**公司作了216㎡(18m×6m×2面)的广告牌;江永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于2013年4月3日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江永县汽车站旁立柱发布的广告未在江永县工商局进行登记。经江永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查明,2012年11月8日***公司与被执行人丰一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之后丰一公司在江永县汽车站旁立柱为***公司作了216㎡(18m×6m×2面)的广告牌。以上两处广告均未向江永县工商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和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据此,江永县工商局认为,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丰一公司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江永县工商局于2013年4月1日对丰一公司下达江永工商询通字(2013)5号询问通知书,于2013年4月3日邮寄送达。2013年4月18日江永县工商局对丰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荣军进行了询问,唐荣军承认了丰一公司与江永县**公司、***公司订立广告发布合同,及丰一公司未经登记擅自发布上述广告的事实。江永县工商局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江永工商处告字(201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丰一公司,丰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江永县工商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2013年4月25日,江永县工商局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江永工商案处字(2013)38号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6000元;2、限五日内补办登记手续。该处罚决定书于作出当日直接送达丰一公司。丰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丰一公司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江永县工商局分别于2013年5月30日、2013年7月31日作出了江永工商催告字(2013)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江永工商催告字(2013)2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上述两份催告书分别于2013年5月31日、2013年8月1日邮寄送达。但被执行人丰一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江永县工商局遂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对江永工商案处字(2013)38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罚款6000元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所确定的逾期不履行加处罚款6000元予以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对***公司销售部经理黄**的询问笔录、对江永县**公司市场部综合员聂**的询问笔录、对丰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荣军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依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工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江永工商案处字(2013)3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江永县工商局作出的江永工商案处字(2013)3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祥洛审判员 唐兆常审判员 雷建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