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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鹿藤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诸文跃与邵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文跃,邵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鹿藤商初字第287号原告:诸文跃。被告:邵雅。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文跃与被告邵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诸文跃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诸文跃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庄千千人民陪审员  周炳利人民陪审员  王欢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志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