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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韩米娜与姚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米娜韩某某,姚娜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13号原告韩米娜韩某某,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道办事处赵刘村城门组。被告姚娜姚某,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道办事处南屯村第三组。委托代理人何建军,西安市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米娜韩某某诉被告姚娜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米娜韩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米娜韩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米娜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米娜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