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03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群芬与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群芬,肖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538号原告胡群芬。被告肖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群芬诉被告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群芬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群芬自愿撤回对被告肖林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群芬撤回对被告肖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交)。审判员 刘东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