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鸠执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吕长芳与胡腊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30号申请执行人吕长芳,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胡腊娣,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胡腊娣银行存款5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