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行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蒋某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行初字第00211号原告蒋某,男,汉族,1955年5月15日出生。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廖某,。。原告蒋某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翰旻审 判 员 杨立辉人民陪审员 周宝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焕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