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崇阳法执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气象局与被执行人崇阳县扬帆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气象局,崇阳县扬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崇阳法执字第00907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气象局。法定代表人魏华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崇阳县扬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仁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阳县气象局的(崇)气罚字(201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13)鄂崇阳行非审字第0050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崇阳县扬帆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崇阳县扬帆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崇阳县气象局的(崇)气罚字(201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崇阳县扬帆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崇阳县扬帆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人民币60,800元至崇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营业部账号705201040000947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