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建平,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某,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