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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初字第266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诸伟杰。被告: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