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初字第266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诸伟杰。被告: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